3月1日起,上海市新版《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将全面实施。原《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失效。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调整评标方式:原“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调整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
2、否决投标条款、技术标评审因素,集中单列。
3、增加信用标评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5分为合格。
联合体各方的信用评价均应大于等于合格分。
4、资格预审评审:申请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5、增加评定分离。
6、删除招标启动、合同形式、风险担保或保险条款。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非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实施的除外); (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且变更后时间未满 180天的;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的(以该企业在本市备案的数据为准); (6)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7)企业、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9)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1)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2)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13)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14)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5)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6)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7)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8)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9)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22)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23)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应如实公开而未公开的,则原上述文件编制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24)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建设周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文件的方案有明显错误,且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如有); (7)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形。 6.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 (2)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建设周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5)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