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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华美建筑集团 |一文了解串通投标及其法律风险。

2023/11/23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577

  一、串通投标定义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侵害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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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串通投标的类型及其认定
  1、串通投标的类型
  (1)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
  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协商投标报价;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人相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主要表现为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比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等。
  2、串通投标的认定方式
  (1)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进行核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认定并否决其投标,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2)行政监督部门的认定
  既可以依照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启动,也可以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启动。发现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实践中,常见情形主要为公安机关在侦办职务类犯罪等案件中,查获到串通投标的犯罪线索,进而进行立案追诉。
  三、实践中常见的串通投标行为
  1、围标
  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人或者一个单位常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这在实践中被称为“围标”。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
  2、陪标
  投标人为了顺利投标,或者单纯为了投标活动的进行,找到没有投标意愿的单位共同参与投标,陪标的单位以招标人不可能接受的价格报价,从而使投标人顺利中标。陪标同样属于串通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引发串通投标罪。
  3、内定中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私下将标底或者其他信息秘密透露给其内定的投标人,以使该投标人中标。内定中标往往伴随着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规定,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也会被视为串通投标。
  四、串通投标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除明令禁止串通投标外,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的,将被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相关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串通投标的处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为两类:
  1、一般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一般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无效,同时将遭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串通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只要选择了招标的方式,不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2、严重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不仅有串通招投标罪,还可能伴随受贿罪、行贿罪,其行为轻则侵害其他投标人以及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导致单位资产流失,项目建设质量难以保证,重则可能造成工程安全事故,这其中往往隐藏着巨大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公司、企业应当维护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以确保充分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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